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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礼法一体”学说简论
发表时间:【2014/7/21 15:56:10】 浏览次数:9374次

河北大学  郭东旭

    荀子是生活在战国末期的赵国人。此时的社会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是新兴地主阶级政权在各诸候国已占居统治地位,而且由割据称雄走向统一的趋势已十分明显;二是各种学术思想由争鸣趋向融合的要求越来越突出;三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法治”理论在各诸候国已占据主导地位。在这样的社会现实面前,曾经游学于齐、考察过秦、客座于赵、任官于楚的荀子,以他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对社会发展趋向的深刻认识,在辨别诸家异说、吸收诸子思想精华、修正法家的“法治”、改造儒家的“礼治”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构建起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治国理论体系。因此,荀子成为中国历史上推动儒法合流的第一人,融合“礼法一体”化的开创者。
    一、“礼法一体”说的思想基础
    自春秋中期,中国社会进入诸候异政、相互争霸的大动荡时期,长期维护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礼治秩序遭到冲击和破坏。在“礼崩乐坏”的形势面前,如何重新构建新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成为当时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各类有志之士为探求强国安邦之术,纷纷各抒已见,自此在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百家争鸣”。但由于自由争鸣者的立场观点、思想观念、政治主张不同,因而又形成了诸多的学术派别。
    在众多的学术流派中,诸子百家“各以其说炫世”,但影响最大的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提倡“德治”、推崇“仁政”、主张“礼治”的儒家和传任“法治”、主张“重刑”的法家,一直是这场争鸣中的主角,而“礼治”与“法治”是其论争的核心。
    在以往研究儒家与法家、“礼治”与“法治”中,学者多把儒与法两家置于对立状态,把礼与法绝对化。但是儒法两家并非绝对的对立与排斥,他们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共同之处。如在维护君主专制和维护等级制度方面,在追求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方面是一致的,而在思想观念或治国主张上又形成了对立。如法家主张治国以法为本,强调通过“法治”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在实施“法治”中,则把“重刑”视为唯一有效方法。儒家则主张治国以德为本,以礼为用,强调通过道德教化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在诸候“争霸称雄”的形势面前,儒家的道德教化显然不利于诸候争霸的需要。法家的“法治”因具有强制力和可操作性,易于见成效而受到诸候的普遍认可与接受。法家虽然主张专任“法治”,但并不否认礼的作用,如管子在谈礼法时曾讲:“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 《管子》卷四《枢言》。]尤其是新兴地主阶级政权在各诸候国确立后的立法中,也开始注意创建新礼,如商鞅在秦国立法时,就提出了“因事而制礼”[ 《商君书》卷一《更法》。]。所以说法家并不是绝对的反对礼,其所反对的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的旧礼制。
    儒家虽然提倡“德治”、推崇“礼治”,但从来没有真正否定过法在治国中的作用和价值。如孔子在治国中主张“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同时,亦提出了“导之以政,齐之以刑”[ 《论语·为政》。]。即把礼与刑均视为治国的法度。他提出的“君子怀刑”[ 《论语·里仁》。],更强调明君贤臣要自觉用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孔子的刑用适中及“宽以济猛,猛以济宽”[ 《左传》昭公二十年。]刑法思想,亦表现出他对用刑的重视。而以鼓吹“仁政”著称的孟子,也不否定法的价值。孟子曾讲:“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 《孟子·离娄上》。]。即治国只有仁义道德不行,还必须有法律,如果在“君子犯义,小人犯刑”时不能治,这样的国家即使能够存在,也是一时侥幸。在谈推行“仁政”时孟子又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自行”[ 《孟子·离娄上》。]。即只有善心治理不好国家,只有既有良法又有执行良法的贤人君子,才能实现“仁政”。可见孟子也不反对任法,他所反对的是不合“仁义”的重刑与滥杀。
    从荀子之前的法家代表人物对礼的态度,儒家代表人物对法的认识来看,儒法两家对礼与法并非绝对排斥。台湾学者林咏荣先生曾讲:“礼与法均为一国国民行为规范,在本质上两者并无区别”。所以“历来言治者,对于礼与法并无废此存彼之主张,而仅有重此轻彼之见解”[ 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湾大中国图书公司1976年10月修订版,第37页。]。正是由于儒家对法、法家对礼都有包容的一面,才为荀子创建“礼法一体”学说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礼法一体”学说的构建
    荀子在汇集百家和批判吸收诸家思想精华的过程中认识到,礼与法都是治国驭民的社会规范,单纯用礼或单纯用法,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基于这一认识,荀子提出了礼法结合的主张。但荀子的礼法结合并非是简单的将“礼”与“法”相加,而是在改造儒家“礼治”、修正法家“法治”的基础上,将“礼”与“法”的治世功能融合在一起,构建起礼法结合的新体系。
    (一)“隆礼至法”为王道之本
    荀子认为,礼义教化虽是王道之本,但单靠礼义教化是达不到王天下的。因此他提出了“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 《荀子》卷一八《成相》。]。即只有“隆礼至法”[ 《荀子》卷八《君道》。]、使礼具有法的功能,才是治国安民的良法,才能实现王天下。在战国末期的社会条件下,荀子提出的“隆礼至法”、 礼法结合,远比孔孟的单纯“礼治”更切合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
    在礼法结合上,荀子则主张“隆礼重法”,即以礼为本,以礼率法。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 《荀子》卷一《劝学》。]。又说:“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 《荀子》卷一O《议兵》。]。由此可见,荀子不仅把礼视为法的渊源和制定法律的依据,而且仍把礼提高到治国之本的高度。但是由于荀子把礼与法视为具有同样功能的社会规范,所以在他的礼法概念中,凡言礼时也是在言法,在言法时也是在言礼,在礼法并提时,则是在强调各自的不同特征。因此说,荀子所言之礼的功能已经法律化了。
    (二)对礼的功能性解释
    荀子之礼与孔孟之礼的区别,是孔孟把“礼”视为实现“内圣”的外在形式,荀子则从社会需要出发将“礼”外化为一种制度。荀子认为,礼既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也是治国安民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则。因此他指出:“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荀子》卷一《修身》。]。又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 《荀子》卷七《王霸》。]并进一步指出:“绳墨诚陈矣,则不可欺以曲直;衡诚悬矣,则不可欺以轻重;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于礼,则不可欺以诈伪。故绳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规矩者,方圆之至;礼者,人道之极也”[ 《荀子》卷十三《礼论》。]。在荀子看来,礼在治国治民中与法一样,亦是最公平、最公正的社会规范。而荀子对“礼”的功能解释,与法家对“法”的功能解释是一致的。如商鞅曾讲:“法者,国之权衡也”[ 《商君书》卷三《修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商君书》卷五《定分》。]。《管子》中也曾讲:“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管子》卷二《七法》。]。慎到亦曾讲:“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 《慎子·佚文》。]。从这些解释来看,荀子的“礼”与法家的“法”已具有了同样的治世功能。荀子对礼的功能提升,使礼法结合具有了功能性基础。
    (三)对礼的等差性解释
    荀子为适应新兴地主阶级的需求,又把规定旧贵族等级特权的礼改造成为确立官僚等级的新礼。荀子认为,礼是一种确定等级名分、确立各种社会关系的准则。他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荀子》卷六《富国》。]。在荀子看来,只有通过礼确定名分等差,使万民知道自己的身份地位与权利义务,才能构建起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以他仍然主张以礼来确立等差关系。
    但是荀子在论以礼定等差中,接受了法家的“尚贤使能”主张,并将传统的“世卿世禄”改为非世袭的官僚等级,将“任人唯亲”改为“尚贤使能”。对此他曾明确提出:“论德使能而官”[ 《荀子》卷七《王霸》。],“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 《荀子》卷五《王制》。]。即在举贤任官时,要以道德水平的高低和才能的大小授以相应的官职,不再以血缘关系和出身高低作为任官的标准。荀子提出的“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 《荀子》卷八《君道》。],不仅打破了传统礼制的世袭界限,也使礼适应了创建新兴地主阶级官僚等级体制的需要。为了实现“论德使能而官”,荀子又提出:“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尚贤使能,而等位不遗”[ 《荀子》卷五《王制》。]。他认为,只有“论德使能而官”, 才能使“德厚者进,而佞说者止,贪利者退,而廉节者起”;才能实现“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 《荀子》卷八《君道》。]。荀子的“论德使能而官”的主张,既反映了他的公平进取精神,也对中国用人制度产生了积极影响,对今天而言,也不失其重要意义。
    三、礼法并用的实施原则
    荀子为了有效实施礼法,充分发挥礼法的功能,亦提出了实施礼法的原则。
    (一)“以公义胜私欲”原则
    在礼法的适用上,荀子不仅提出了“贵贱杀生予夺,一也”[ 《荀子》卷五《王制》。]。而且提出“以公义胜私欲”[ 《荀子》卷一《修身》。]。他要求在实施礼法时,当出于公心。尤其在赏罚时,既要“无恤亲疏,无偏贵贱”[ 《荀子》卷七《王霸》。],“内不可以阿子弟,外不可以隐远人”[ 《荀子》卷八《君道》。];又要“怒不过夺,喜不过予”[ 《荀子》卷一《修身》。],“外不避仇,内不阿亲”[ 《荀子》卷十八《成相》。]。荀子提出的这项原则,与法家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一断乎法”[ 《史记·太史公自序》。]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二)先教而后刑的原则
    荀子在修正法家的“重刑”主义之后,又提出了刑用适中、先教而后刑的原则。他指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 《荀子》卷六《富国》。]。在荀子看来,只有教化与刑罚并用,才能使万民从内心信服,才能收到好的治世效果。荀子提出的这项原则,不仅超越了孔孟的单纯教化界限,也使法家的“以刑去刑”趋向适中合理。
    (三)赏当功、罚称罪的原则
    赏功罚罪是法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由于商鞅推行重赏重罚,造成赏罚与功罪严重失衡,荀子提出了“赏必当功,罚必当罪”的赏罚原则。他指出:“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此大焉” [ 《荀子》卷十二《正论》。]。荀子的这项主张,修正了商鞅的“赏使之忘死,而威使之苦生”[ 《商子》卷五《内外》。]的重赏重刑原则。
    在赏罚适用上荀子又指出:“赏不欲僣,刑不欲滥。赏僣则利于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 《荀子》卷九《臣道》。]。他认为,如果赏功过多,只会利于趁机钻营的小人,刑罚过多,则会冤枉好人。但是如果“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如果“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荀子》卷十二《正论》。]。在荀子看来,如果赏不能当功,刑不能称罪,不仅达不到赏功罚罪,惩恶扬善的目的,还会造成司法混乱而失信于天下。
    荀子提出的赏必当功、刑必称罪的原则,与近代西方的“罪刑均衡”原则是一致的,但荀子的这项原则比西方的此类原则已早了二千余年。可见中华法制文明底蕴之深厚。
    (四)“无法者以类举”的原则
    荀子针对法家的专任“法治”,又提出了“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 《荀子》卷一九《大略》。]。他主张,凡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要依法定罪;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可比照相近法条比附论罪而不失有罪。
    荀子认为,法有一定之规,不可能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概括无遗,法也不会自动“应事之变”,只有通过“类举”补充法的不足,才能使法适应复杂多变的需要。因此荀子又提出了法义、法数、法类等概念。所称“法义”,是指法的原理和精神;“法数”,是指具体的法律条文;“法类”,是指执法中的比附类推。荀子认为,执法者只有既懂法义,又晓法数,亦能运用法类,才能做到“修百王之法”,“应当时之变”,使“百事无过”,实现“听之尽也”[ 《荀子》卷五《王制》。]。
    荀子提出的“无法者以类举”,开拓了中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方法,使法的运行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但这一方法,也为后世司法官吏玩法营私和自由裁量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荀子及其学说的历史命运
    在战国时的诸子中,荀子是一位最为有功于时代的思想家。他的最大功绩是顺应时代的要求,从当时社会现实出发,站在比较客观的立场上,打破学派界限,在评析诸子、融汇诸说、贯通百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构建起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理论体系;也为儒法两家由对抗走向合流,为礼法从对立走向融合提供了理论先导。荀子开创的“礼法一体”学说,虽然切合时代要求,而且具有前瞻性,但因此时法家的“法治”主张和理论已在主要诸侯国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未能被接受。荀子学说的命运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新思想、新理论、新学说的产生,都离不开当时社会环境和社会需求,但是这种新思想、新理论、新学说如果不能与当时的政治需要相结合,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理想,不可能成为指导社会的主流思想。荀子虽然也招收生徒传承自己的学说,但他的弟子韩非、李斯因走向传任“法治”,所以荀子之学在当时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展现。
    荀子虽然最肯定的是儒家,最尊崇的是孔子,而且以孔子的正统传人自居,但他的思想远远超出了孔子学说的局限,尤其与继承孔子“仁学”、主张“德治”的孟子,在诸多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甚至走向对立。如孟子主张“法先王”,荀子则主张“法后王”;孟子提出“性善论”,荀子则宣扬“性恶论”;孟子提倡“王道”,反对“霸道”,荀子则倡行“霸王道并行”;孟子鼓吹“德治”,荀子则直言礼法结合;孟子主张走“内圣”之道,荀子则行“外王”之路。由此可以看出,荀子之学既不同于孔孟的仁义道德之学,也不同于法家的刑名法术之学,而是一种包括“君上之势”、“礼义以化”、“法正以治”、“刑罚以禁”[ 《荀子》卷一七《性恶》。]的综合性治国学说。
    荀子虽然在司马迁《史记》中得到“独以孟子、荀卿相提并论”[ 《荀子·序目》。],董仲舒亦“美卿书言王道”[ 《荀子·附官衔》。]。但在汉代儒家登上政治舞台之后,却兴起了一股抑荀扬孟之风,将荀子视为偏离儒家道统的异端,甚至被贬为“大本已去”的“杂家之祖”,其著述也因此“未有注解,亦复编简烂脱,传写谬误”[ 《荀子·序目》。],长期遭到压抑和冷落。后经西汉刘向编定、唐代杨倞编排校注,始形成了《荀子》一书。杨倞曾在《序目》中讲:周公“制礼作乐,以仁义理天下”,“仲尼祖述之,荀孟赞成之,所以胶固王道至深至备”。又说:孔氏之道,“孟轲阐其前,荀卿振其后,观其立言指事,根极理要,敷陈往古,掎挈当世,拔乱兴理,易于反掌,真名世之士”[ 《荀子·序目》。]。至此,对荀子之学始有比较客观的评价。
    荀子之学虽然长期遭到非议和冷落,但坚持礼法结合之学者并不乏其人。从荀子的弟子来看,除韩非、李斯专任法治外,李斯的弟子吴公、吴公的弟子贾谊,都一直坚持荀子的礼法结合之学。而汉代董仲舒提出的“引经注律”,实际上是对礼法结合的推进;他的“春秋决狱”,则是对荀子“类举”原则的具体实践;公孙弘的“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 《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亦是对荀子“隆礼至法”理论的演试;西晋刘颂提出的法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 《晋书》卷三O《刑法志》。],也是对荀子“类举”原则的阐发。而《唐律疏议》,则是礼法结合的代表性法典。宋代的士大夫对荀子的公平执法原则尤为推崇,如司马光讲:“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 《资治通鉴》卷十四《汉纪六》,第482页。]。包拯亦讲:“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 《包拯集》卷一《上殿札子》。]。张方平也讲:“赏苟在功,不以疏近而殊赏,罚诚有罪,不以尊卑而异罚”[ 《乐全集》卷六《恩贷之罚》。]。宋代士大夫的这些论说,亦是对荀子执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但是荀子之学则为程朱理学所不容,因此南宋时又出现了一股扬孟抑荀的思潮,尤其在言人性时,多对荀子的性恶论交口訾议,但他们又“暗用荀子化性说”[ 《荀子·序》。]。对此,清朝钱大昕讲:“孟言性善,欲人之尽性而乐于善;荀言性恶,欲人之化性而勉于善。立言虽殊,其教人以善则一也”[ 《荀子·跋》。]。所以他说“荀子之学之醇正,文之博达”,足以“冠冕群儒”[ 《荀子·序》。]。这说明人们对荀子学说真正社会价值的认识在逐步理性化。
    自汉代“独尊儒术”之后,在中国传统的法统体系中,历来是阳儒阴法,明儒暗法。而明标孔孟,抑制商韩,实行荀学则是中国传统法统的突出特征。而荀子的礼法结合、德刑并用、公平执法的理论,实际上一直在指导和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发展趋向。所以谭嗣同讲:中国“两千年来之学,荀学也”[ 《谭嗣同全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页。]。另外荀子也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如曾经提出用法“以严为本”[ 《朱子语类》卷一〇八《论治道》。],鼓吹恢复肉刑,要求“深于用法,而果于杀人”[ 《朱文公文集》卷一四《戊申延和奏札一》。]的朱熹,则一直稳坐孔子庙堂,而仅提出礼法结合、公平用法的荀子,却长期被冷落在孔庙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千古奇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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