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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 | 姚海涛: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平议
发表时间:【2022/7/31 11:11:51】 浏览次数:1487次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平议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关于此句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时至今日,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权威的看法。并且由于长期以来对于传统文化的不自信认知,导致了大量“积非成是”式的成见。关于这句话,古人有古人的理解,今人有今人的见识。本无可厚非。但在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强调文化自信的今天,理应对此话达成某种共识。当然并不是为了让传统更具“现代性”而突破解释限度作任意解释,为其作违心的辩护。而是要建立在客观还原的基础上进行正本清源,破除过去的误读,还这句话以原本的“清白”。


一、“积非成是”式的误读



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以往认识进行梳理可见,解释者往往从宗周礼与法相对立的角度出发,认为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应当以严苛法律制裁。而大夫则因拥有特权可不受刑罚处罚。于是结论便是这句话体现的是赤裸裸的等级歧视与专制不平等。以传统法文化视域下观之,这是中国封建专制特权的丑陋表达。其实礼与法二者在古人那里并没有今天那样的泾渭分明,所以从这个角度做出解释潜藏着不正确的可能。
可以说,自秦汉以来,对这句话的解释的重点都停留在“庶人”“大夫”对立上。“庶人”在先秦时指从事耕种的农民,包括了当时社会中最底层的大多数人。“大夫”则指社会中极少数的官僚阶级。这种解释固然不错,阶级对立的观点使解释者不淡定了,认为这体现了压迫者与被压迫者之间的差异——温柔敦厚之礼只能属于压迫者大夫,刻薄寡恩之法则归于被压迫者庶人。不要忘记,礼与刑或者说礼与法并没有善恶、褒贬的意义,而只是一个中性词而已。在当时礼法相为表里,共同构成了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
不可否认,在秦汉以后漫长的历史时期,封建的特权观念是一存在的客观事实。但也应该看到并不是任何时代的任一封建特权阶级的任何行为都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因为在先秦乃至后世的各种刑罚都是适用于社会全体人群,当然也适用于大夫以上阶层。所以对这句话的解释与古代社会礼法共治的真实治理情况是脱节的。可见,沿习至今的解释无疑是一种有意无意的误读。


二、正本清源式的解读



如果认真查考一下这句话所在的《礼记·曲礼上》原句,联系其上下文,做本源式追究,就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原句是这样的:“国君扶式,大夫下之;大夫扶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 讲述的是古人的“相见礼”。意思是,国君与大夫相见,国君行扶式礼,大夫要下车向国君行礼;大夫行扶式礼,士要下车向大夫行礼。这种礼不适用于庶人,因为庶人无车可乘,无法“下之”行礼。可见,“礼不下庶人”仅指“相见礼”中的扶式礼这一幕。如果将其扩大到礼的全部,甚至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当然,也不是说庶人无礼可遵守。庶人也要遵循如婚礼、丧礼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礼。庶人因为忙于劳作,没有物质条件和足够的时间去讲求贵族的礼。“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这里的“刑”,特指“肉刑”。依周礼,“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也就是说诸侯要定期朝见天子。受了肉刑的贵族肢体残缺或者面有刺字,在朝见时有伤大雅,所以受过肉刑之人不能朝见天子,而不是说大夫就可以免于刑法处罚。可见,以往的解释没有进行情境还原,而是断章取义的结果。
要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进行解释,最重要的不是解释“礼”“刑”“庶人”“大夫”,而是要解释“上”“下”。也就是说,造成误读的主要原因是对“上”“下”二字的理解问题。“积非成是”式的误读就是把“上”与“下”理解为同样的意思,认为是运用、适用、施行之意。联系到孔子的“上智与下愚不移”一语,来考虑这句话。可见“上”“下”已经有了“尊重”“卑视”之意。如果这样来看,可以理解为礼不要“卑视”庶人。因为古代的庶人由于整天劳作,根本无法讲究礼,所以对于他们不能过分苛求。比如《仪礼》一书又名《士礼》,现存十七篇。其中的篇目中以士、大夫名之者就有《士冠礼》《士昏礼》《士相见礼》《士丧礼》《士虞礼》《公食大夫礼》六篇。可见,仪礼由于讲求起来比较繁琐,而庶人无法一一讲求。刑罚也不可“尊重”“偏袒”大夫,而应该一视同仁。


三、孔子对这句话的解读



如果再将这种理解与《孔子家语•五刑解》中孔子的解释相对照,若合符节。其实在孔子的学生冉有那里就有了类似今人之误解。冉有问孔子,“先王制定法度,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也就是说大夫即使犯罪,也不可以施以刑罚,庶人行事,不可以治于礼吗?”孔子断然否定了这种说法。
孔子认为制定礼仪目的是约束人的行为与思想,让人具有礼义廉耻之心。古代的大夫当然也有不少触犯礼法的行为。并不是放过他们,只是在称呼罪名之时要为他们避讳,为了使他们感到羞愧和耻辱。如大夫如果触犯了贪污受贿这种不廉洁罪名而被放逐者,不直接称呼其罪名,而是换一种叫法,称之为“簠簋不饬”。因为簠与簋是两种盛黍稷稻粱之礼器。以礼器之名名之,而不以刑罚之名称之。如果触犯了淫乱或男女关系混乱者,则称之为“帷幕不修”。如果欺君罔上,心怀不忠,则称之为“臣节未著”。如果软弱无能,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则称之为“下官不职”。如果违反国家纲纪,就称之为“行事不请”。大夫“亦不失其罪”,并不因其社会地位而可逃脱罪责。“刑不上大夫”主要是刑名不用于大夫,而不是刑罚不适用于大夫。这主要是为了顾及士大夫的颜面不在刑场行刑,而在囚室让他们自裁,绝非逃脱惩罚。
庶人“不责之以备礼”,也就是所谓“礼不下庶人”的真义。主要是由于礼仪规定繁杂,庶人由于忙于生计无法一一演练,所以不会因为其在“礼”上的疏失而苛求或受到追究。冉有听了这番话,非常激动且恭敬地对孔子说“言则美矣,求未之闻,退而记之。”
孔子的解读今日读来倍感新鲜,但这更接近这句话的本意。在这里,没有丝毫的等级观念与特权思想。有的反而是对大夫道德方面的严苛,与对庶人礼仪方面的宽容。这与后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意思相一贯,甚至可以看作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古代表达。所以,对这句反映中华法系特点的经典金句进行厘清、平议,对于正确认识中国文化史、法制史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作者简介】


姚海涛,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儒家哲学、荀子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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